惩罚员工迟到而扣除工资,是许多公司采取的一种管理策略。然而,上海一位员工的工资在一年内被扣除了20多万元,这种严厉的处罚是否合理呢?
江某在2019年9月17日开始在某医疗公司担任内勤工作。公司规定员工必须进行考勤,否则将被视为旷工。每月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,将被扣除当月工资的1%。每月迟到超过3次,第4次迟到将被视为旷工一天,每旷工一天将被扣除8%的工资。
在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,公司根据规定和江某的考勤记录,从江某的工资中扣款总计20.9万元。江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,认为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无法律依据,并要求支付工资差额。仲裁委支持了江某的请求,公司不服并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,要求不支付工资差额。
黄浦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可以规定迟到员工扣除工资,但行使管理权应合理和善意。明显不合理的规章制度,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。
在本案中,医疗公司没有罚款权,如果为了惩罚而扣除过多工资,既违反法律规定,也违背常理。因此,按照日工资扣除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。
经核算,江某缺勤应被扣工资1.2万元,但实际被扣了20.9万元。因此,江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,应予支持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.6万元。
一审判决后,双方均未提起上诉,本案现已生效。
关于迟到罚款的合法性,我国法律明确规定,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设定,用人单位并不享有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。
因此,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实行经济罚款,但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将劳动者的无故迟到、请假等行为作为考核依据,达到“奖勤罚懒”的目的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同时,还要兼具合理性,并遵循“工作量相适宜”原则,即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的工资额度应与劳动者“缺席”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相适宜,不得超过合理范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