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,解除劳动合同。
则需要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第2项规定,对其进行处理,否则极容易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第2项规定: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,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根据劳动法规定:
用人单位若想辞退劳动者,最好要经过以下步骤:
第一,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;
第二,对不能胜任工作员工进行调岗或培训;
第三,证明员工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,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。这样再辞退员工,就能避免构成违法解除。
不能胜任如何认定
不能胜任工作考核与绩效考核:
>在职管理过程中,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最重要就是关于绩效的管理与考核,但不胜任工作的考核不能完全等同于绩效考核,不胜任工作考核的范畴应大于绩效考核:不胜任工作认定的证据化流程化及表单化管理;
>相应的考核制度、考核结果能否考核对象和相应的仲裁、审判等办案人员认可是关键,这就需要将相应的制度、依据及结论证据化、流程化和表单化;考核制度要具溯及力。
不能胜任工作考核与末位淘汰:
>“未位淘汰”仅是一种考核排名的状况,“不能胜任”则是劳动
者技能和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无法正常完成工作。两者是完全不能的情况:“未位”总是存在的,单位必须正确界定“末位”的内涵,将“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”和“能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”区分开来;单位以“末位淘汰”开除员工必须举证证明员工是“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”、不!“不能胜任”的合法行为来为“末位淘汰”的违法行为做掩盖。